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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家屬允許,可以用不銹鋼尸體解剖臺解剖尸體么? |
編輯:admin 添加時間:2016-06-28 熱度:1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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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銹鋼尸體解剖臺的法律依據
尸體解剖共有以下幾條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九條:為了確定死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解剖尸體或者開棺檢驗,并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并讓其在《解剖尸體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不影響解剖或者開棺檢驗,但是應當在《解剖尸體通知書》上注明。對于身份不明的尸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3、衛生部《解剖尸體規則》第二條:法醫解剖:限于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以及醫學院校附設的法醫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進行法醫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須經過尸體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體和無名尸體需查明死因及性質者;
(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殺或自殺嫌疑者;
(3).因工、農業中毒或烈性傳染病死亡涉及法律問題的尸體。
第三條、病理解剖:限于教學、醫療、 醫學科學研究和醫療預防機構的病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進行病理解剖:
(1).死因不清楚者;
(2).有科學研究價值者;
(3).死者生前有遺囑或家屬愿供解剖者;
(4).疑擬職業中毒、烈性傳染病或集體中毒死亡者。
上述(1)、(2)項的尸體,一般應先取得家屬或單位負責人的同意。但對享受國家公費醫療或勞保醫療并在國家醫療衛生機構住院病死者,醫療衛生機構認為有必要明確死因和診斷時,原則上應當進行病理解剖,各有關單位應積極協助醫療衛生機構做好家屬工作。
4、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公安部 司法部 民政部關于臺灣同胞在大陸死亡善后處理辦法(1996年7月22日 國臺發[1996]10號)第三條
尸體解剖正常死亡或死因明確的非正常死亡者,一般不需作尸體解剖。若死者家屬提出書面要求作尸體解剖的,有關主管部門可同意。
對死因不明的非正常死亡者,公安機關為查明死因,需進行解剖時,應盡可能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家屬逾期不到,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依法處理。
個人認為:上述中用不銹鋼尸體解剖臺的法律依據,主要側重于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中,解剖尸體應得到家屬或者單位負責人同意。而衛生部《解剖尸體規則》是否能跟《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相銜接就不得而知,因此,在法律上這是一個巨大的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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